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248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后***3-7号。

法定代表人:金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衣锦街6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宏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