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等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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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2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后***3-7号。
法定代表人:金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金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