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后旗巴音******建筑器材租赁站、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25民初648号 原告:***后旗巴音******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后旗巴音镇西加油站西500米路南。 经营者:***,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社区奇石街西C3-C5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汇丰街北。 法定代表人:韩东航,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后旗巴音******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8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后旗巴音******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后旗巴音******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后1355元,由原告***后旗巴音******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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