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23民初43号 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097816232X,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社区奇石街西C3至C5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甘肃省舟曲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