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23民初43号
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097816232X,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社区奇石街西C3至C5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甘肃省舟曲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