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1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