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1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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