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9民初4389号
原告: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鹭银座1幢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3312096A。
法定代表人:施建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远航,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开发区杨官庄驻地327国道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W8UWF38。
法定代表人:王晓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兰电梯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商贸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兰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远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捷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兰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安装款62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0000元整。本案审理过程中,梅兰电梯公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安装维保合同。事实与理由:2020年下半年,原告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开发区承揽了临沂金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4台电梯安装项目,当时预计在2021年5月初开工。原告在网上找到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王统海自称做电梯20多年了。王统海说有安装资质刚刚评审过,4月份能拿到。双方在2021年5月6日签订了委托安装维保合同,原告于5月7日转款给被告1万元,说是去办手续要用钱,没过几天说告知手续已经办妥,叫原告再打52000元,由于当时业主方临沂金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期紧,原告也没多想,就在2021年5月18日汇款52000元。汇款之前说好是款到第二天就进场,但是等钱汇出去以后,就是一拖再拖,至今没有进场,也不肯退钱。
安捷商贸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梅兰电梯公司于2020年承揽了临沂金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4台电梯安装工程,后梅兰电梯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安捷商贸公司施工。2021年5月6日,梅兰电梯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安捷商贸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委托安装维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临沂金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程提供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劳力、工具及有关设施,将所有电梯部件派送至需用或安装的地方,完成电梯的安装工作。工程费用为安装费28000元/台、维保费3100元/台,4台共计124000元。安装开始日期2021年5月初,安装竣工日期2021年6月初。合同签订后,梅兰电梯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7日和2021年5月18日向安捷商贸公司转款10000元和52000元,共计62000元。
庭审中,梅兰电梯公司主张其公司已于2021年7月12日通知安捷商贸公司解除合同,提供通知函一份予以证明。另外,梅兰电梯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0000元,提供4500元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同时陈述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函中约定了其公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返还工程款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梅兰电梯公司与安捷商贸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安装维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安捷商贸公司应于2021年6月初完成电梯安装工程,但安捷商贸公司至今未进场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梅兰电梯公司有权解除其与安捷商贸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安捷商贸公司收取梅兰电梯公司62000元,但未履行安装电梯的义务,应予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另外,梅兰电梯公司要求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主张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通知函中有约定。梅兰电梯公司提交的通知函系其公司单方陈述,并非其与安捷商贸公司的约定,梅兰电梯公司要求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安捷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梅兰电梯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委托安装维保合同。
二、被告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兰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文玲
书 记 员 段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