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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崇仁县县府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2776514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于2022年1月18日恢复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调查,2022年3月24日本院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该案被执行人已无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3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44.92698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未执行标的为144.92698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