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执5号
申请执行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27765143C。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