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8执保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府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抚州市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抚州市扶丰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3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共有的座落于将乐县水南二管区樟华路(四角塘)092幢(将房证字第××号)房产及担保人**、***以共有的座落于将乐县**镇日照东门******3号楼14层1401号(将房权证2014字第0877-1、××号)房产提供担保。现***于2019年5月15日以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案件已执行完毕为由,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共有的座落于将乐县水南二管区樟华路(四角塘)092幢(将房证字第××号)房产及担保人**、***共有的座落于将乐县**镇日照东门******3号楼14层1401号(将房权证2014字第0877-1、××号)房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共有的座落于将乐县水南二管区樟华路(四角塘)092幢(将房证字第××号)的房产及担保人**、***共有的座落于将乐县**镇日照东门******3号楼14层1401号(将房权证2014字第0877-1、××号)房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全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