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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21民初119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退休工人,住株洲县。 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东路***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湘0221民初119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保全措施。2018年12月3日,***撤回对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的起诉。2019年4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春年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与杨春年共同所有的位于渌口镇渌浦东路3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湘(20**)株洲县不动产权第0001153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