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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21民初119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年,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株洲县。 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东路***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年与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湘0221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保全措施。2018年12月3日,**年撤回对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的起诉。2019年4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年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年与***共同所有的位于渌口镇渌浦东路3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湘(20**)株洲县不动产权第0001153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