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与新泰市滨湖新区建设发展中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682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女,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滨湖新区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8276185254X7。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告:新泰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平阳路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D67YR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滨湖新区建设发展中心、新泰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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