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4789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郭冠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张蕾,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3号附1号华荣商务大厦(七)层(7B)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阳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张蕾、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蕾、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1116.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蕾、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1116.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