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2392号
申请人:***,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3号附1号华容商务大厦(七)层(7B)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阳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366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366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