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0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审被告:许国华,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附**华荣商务大厦(七)层(7B)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阳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华、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核查,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高 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禄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