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3980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3号附1号华荣商务大厦(七)层(7B)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9168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