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5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附****商务大厦(七)层(7B)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依据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98.77元、利息52540.37元、本金的罚息211410元,共计2263949.14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保函费4562.23元;三、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5号3号楼东4**5层36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在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6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河南省××郑东新区农业东路××**××号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163839)一套房屋,现已转化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该财产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2020年1月2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经现场勘察查明,该财产现无人占有,本院已张贴查封公告和腾房公告,责令其腾空房屋,现房屋已腾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第四百八十九、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5号3号楼东4**5层36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163839)房产一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