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57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附****商务大厦(七)层(7B)房间。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来华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2296036.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0月1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告知申请人,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0年11月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已拍卖;
五、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2020年12月24日、2021年2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同时告知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