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11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8号楼2单元4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区与滨河大道交叉口(金融大厦10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611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郑州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611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郑州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管云飞
执行员黄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