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属工艺品厂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金属工艺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31506号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对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金属工艺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京0102民初31506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02民初31506号判决书中“北京美林智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补正为“北京市金属工艺品厂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