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58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沁阳市,现住:沁阳市。
原告:***,又名邹竹青,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范连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诉被告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史建伟
审判员 黄三友
审判员 李翠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