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590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团结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范连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东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小金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武继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佩,焦作市温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更雷,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诉被告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河南东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更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东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东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东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朱耕侠
人民陪审员  张东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