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执监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团结西路。
***与***、***、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至今未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汤学军
审判员  梁战胜
审判员  冯师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