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执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范红霞,女,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范红霞、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焦作市中站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豫08执监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件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豫08执监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焦作市中站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882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聂卓文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