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1民初1410-1号
原告:霸州市煎茶铺镇**防腐绝缘材料厂,住所地:霸州市煎茶铺镇西煎街。
投资人:**。
被告:河北冀胜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五公里镇北官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681389700A。
法定代表人:张钢甲。
原告霸州市煎茶铺镇**防腐绝缘材料厂与被告河北冀胜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2日立案。2020年5月21日,申请人康普(*****)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申请人康普称,霸州市煎茶铺镇**防腐绝缘材料厂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康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了企业注销程序,现该厂已在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故申请人申请将原告主体由霸州市煎茶铺镇**防腐绝缘材料厂变更为康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康普替代霸州市煎茶铺镇**防腐绝缘材料厂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霸州市煎茶铺镇**防腐绝缘材料厂退出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