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胜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冀胜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1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3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河北冀胜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五公里镇北官庄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681389700A。
法定代表人:张钢甲,该公司董事长。
霸州市煎茶铺镇**防腐绝缘材料厂与河北冀胜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因霸州市煎茶铺镇**防腐绝缘材料厂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企业登记,**作为该厂经营者申请变更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20)冀1081民初1410-1号裁定书,准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2020年7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67元、保全费2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