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27号
申请人:河北冀胜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五公镇北官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钢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7号楼4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冀胜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冀胜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路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冀胜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铁路阳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150033.53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冀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150033.5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