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702民初2156号

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东升街23号枫林苑1、2栋裙楼S0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EQK48。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党,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康妮,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三娘湾风景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MA5NGAD98Y。

法定代表人:张羽,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49号圣展独立公社C栋C0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5Y814K。

法定代表人:张羽,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圣展至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49号圣展独立公社大厦A座第六层A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415616E。

法定代表人:陈一夫,执行董事。

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明瑞,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公司)诉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品玩公司)、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品玩公司)、广西圣展至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党、章康妮与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明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品玩公司与圣展公司于2018年11月4日签订的《框架协议》,并解除原告与被告钦州品玩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编号:BDJS-TJ-3NW-2019001)及该合同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2、判决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合计7317761元,其中工程款450万元、签证、变更及场地平整费用360136元、资金占用费60万元、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利息62425元、逾期未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795200元;3、判决被告广西品玩公司与被告圣展公司对被告钦州品玩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品玩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钦州三娘湾休闲美食城&房车集装箱路营基地及商服配套中心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并由被告圣展公司为被告广西品玩公司提供担保。为了便于该项目的实际运营,被告广西品玩公司在与原告签订了“框架协议”后的第二天即2018年11月15日便在钦州市钦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设立了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后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与被告钦州品玩公司签订3NW舌尖码头滨海休闲美食城项目合同书,此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框架协议”的部分项目。合同书还约定,发包人应在项目主体工程结构封顶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己完成工程量的60%,按主体造价1000元/㎡及实际完成面积进行拨付;如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的,除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外,另按当批未付款部分每日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2019年4月18日,该项目正式开始施工建设。施工后又签订一份《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进一步明确约定。20193年9月29日,原告依约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封顶,但被告钦州品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告钦州品玩公司仅于2020年1月9日支付30万元,余款仍未支付。本案经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组织原告与三被告进行庭前调解质证,原、被告确认本案涉案工程款为人民币450万元。除此之外,三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本案涉案项目的签证、变更及场地平整费用为360136元,资金占用费60万元,期未支付工程款利息62425元,逾期未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7952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支持申请人诉请。

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广西品玩公司、圣展公司共同辩称:1、同意原告解除相关合同的诉请;2、不认可被告向原告支付7317761元,不同意支付签证、变更及场地平整费用360136元,该费用已经包含在450万元工程款内,不认可支付资金占用费60万元,不认可支付利息62425元,不认可支付违约金;被告方只认可支付450万元工程款,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被告广西品玩公司与被告圣展公司对被告钦州品玩公司的欠款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所有的费用由原告与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共同承担,比例多少由法院判决。

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广西品玩公司与原告签订框架协议是双方从未履行的合同,双方履行的是原告与被告钦州品玩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因此,被告广西品玩与圣展公司对被告钦州品玩公司的欠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签证、变更及场地平整费用已包含在450万元工程中,不应另算;3、项目并未全部封顶,根据合同协议书第10条第5款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因此,并不存在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根据合同协议书14.3(4)资金占用费也未到付款时间,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支付资金占用费也不应是60万元,因为尚有2号楼未动工,最多按一定比例支付资金占用费。另外,按当批为付款部分每日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过高,应按同期全国拆建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为准;4、2号楼暂停施工后,原告和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并未解除合同也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处于履行状态,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2号楼暂停施工是因为原告未按施工图对前期项目施工以及因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调整红线图而使项目建设用地消防要求收到调整重新报建。根据合同协议书8.7、35.4等约定,原告与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应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继续履行合同,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可以给予工期顺延,而不能因此要求被告钦州品玩公司支付工程款。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2日,被告广西品玩公司与钦州市三娘湾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被告租赁位于三娘湾景区沙滩广场北面山坡一带用于建设和经营美食城等,期限20年。2018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品玩公司、圣展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广西品玩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钦州三娘湾休闲美食城&房车集装箱路营基地及商服配套中心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并由被告圣展公司为被告广西品玩公司提供担保;美食街工程主体结构(含土石方工程)部分在主体工程结构封顶7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按主体造价1000元/㎡及实际完成面积进行支付。合同承包内容全部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8%,工程质保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无息)计算,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返还;双方还约定,在广西品玩公司扫视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支付方式条件下,即原先垫资至结构封顶,被告另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包干60万元;如果原告垫资至竣工验收,被告另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包干120万元(含税);如因原告的责任连续停工达15天以上违反合同总工期的,被告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原先退场,原告自愿承担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四违约金,退场后的工程价款按原告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算并结算完毕后支付;如被告原因不能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在应付款之日起连续15天不能足额支付当批工程款的,从第16天起以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外,另按当批未付款部分每天千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8年11月15日,被告广西品玩公司与圣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羽分别认缴出资325万元和175万元,设立了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并由张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3月28日,被告钦州品玩公司的三娘湾项目部与原告和三娘湾经发局等对场地地形地貌测绘的土石方数量进行了确认。2019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钦州品玩公司签订《3NW舌尖码头滨海休闲美食城项目合同书》及《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与原告与广西品玩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基本一致。2019年4月18日,该项目正式开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由监理公司逐项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2019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钦州品玩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汇总表及工程预算书,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和前期土方平整及设计变更、签证费用,被告签收确认。2019年10月15日,原告给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主张工程已于2019年9月29日完成封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在主体封顶后7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进度款,按主体造价1000元/㎡拨付。被告钦州品玩公司项目部于2019年10月16日盖章确认。嗣后,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支付宝进度款,原告多次致函被告钦州品玩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1月,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0万元。2020年4月24日,原告委托广西君鑫律师事务所给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被告在2020年5月6日前支付截止2020年4月20日拖欠的工程款、变更设计和签证增加工程费用、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共计10317043.56元。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解决。

原告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要求对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经人民法院诉前协调,双方自愿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为45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按450万元计算工程款无异议,但认为该款项包括前期土方平整及设计变更、签证费用360136元(原告确认扣除二次模板转运费用145000元后,前期费用为36013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框架协议书、合同变更协议、租地协议书、开工通知、工作联系函、律师函、协商鉴定机构及质证笔录、工程预算书及签收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附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广西品玩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开发投资者业主为工程总发包人;原告作为工程建设者为工程承包方;钦州品玩公司为广西品玩公司与圣展公司便于项目建设需要而设立的公司,负责部分工程项目建设,为工程分包人。原告与被告广西品玩公司、圣展公司签订的钦州三娘湾休闲美食城&房车集装箱路营基地及商服配套中心项目工程框架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与钦州品公司之间签订的《3NW舌尖码头滨海休闲美食城项目合同书》及《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关系,被告亦同意解除双方尚未履行的合同,故双方解除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问题。在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经施工监理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被告钦州品玩公司没有依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经双方自愿确认,原告所完成工程量为450万元,由于被告在诉前已支付30万元,故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尚未欠工程款420万元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应付工程款270万元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对原告其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提出了异议,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原告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的前期土方平整及设计变更、签证费用360136元问题,被告辩称该费用已包含在450万工程款内,不应另行计算。由于被告在诉前鉴定时明确表示同意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按450万元计算,该款与原告主张的前期费用是不同的两项主张,被告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其反言主张该款应包含在450万元工程款内,且其并没有为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钦州品玩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施工进行款申请表及预算书后并没有提出异议亦不予答复,故视为被告认可该结算文件,原告据此主张工程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问题,依据原告与被告广西品玩公司、圣展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工程由原告垫资建设,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偿,故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实际上就是垫资款的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资金占用费,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广西品玩公司是否应对钦州品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主要问题在于审查广西品玩公司与钦州品玩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在本案中,本案项目用地是由被告广西品玩公司签订租赁,项目规划建设亦是广西品公司,广西品玩公司为项目的发包人建设者,钦州品玩公司是广西品玩公司为了便于其与圣展公司之间的合作建设需要,而在钦州设立的子公司,钦州品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混同用工的现象;存在公司业务一致并在从事对外业务及宣传中区分不明的情形;广西品玩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项目交由钦州品玩公司负责经营建设,承担相关债务。因此,可认定广西品玩公司与钦州品玩公司已构成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故原告主张广西品玩公司对钦州品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圣展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在于其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圣展公司为广西品玩公司的项目建设提供担保,但其没有约定明确的担保方式和期限,故其担保方式和期限分别为连带保证和六个月。由于原告主张从2019年11月15日起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故原告向圣展公司主张担保责任的期限为2020年5月15日前,由于原告没有在该期间向圣展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圣展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圣展至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4日签订的《框架协议》,解除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编号:BDJS-TJ-3NW-2019001)及该合同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二、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万元和签证、变更及场地平整费用360136元;

三、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60万元;

四、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欠款2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欠款2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六、被告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四、五项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318元,由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654元,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锋

人民陪审员 梁 添

人民陪审员 邓源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