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316号
原告:**国,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岳克明,男,汉族,1963年8月7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65975881B。
法定代表人:余东洋。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原告**国与被告***、岳克明、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国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国负担。
审 判 员 倪有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 李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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