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10893号 原告: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西段26号。 法定代表人:余东洋。 原告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于混砂浆货款61401.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401.40元为基数,按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2日,被告就其承建的信阳尚品福地1#、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预拌砂浆购销事宜与原告签订《干混砂浆供货合同》,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产品交付、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向等进行了相应约定,被告指定货物签收人为**(187××××****),货款支付方式为月结转账,被告如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当前应付货款的,按应付货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订立后,原告即组织送货,经双方对账确认,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6月9日,原告共计发送砂浆3431.58吨,总货款为1091401.4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03万元,拖欠尾款61401.4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信阳市高新区××路××路××尚品福地,合同签订地为尚品福地项目部,故本案应由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此致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一直无法联系,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上被告,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待原告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时,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8元,退还原告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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