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24民初3145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65975881B,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崇福大道西段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