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3145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65975881B,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崇福大道西段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玥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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