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4民初771号
原告:**尤,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65975881B,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西段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城县鲇鱼山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尤与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尤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8.47元,减半收取计3,544.24元,由原告**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