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尤与***、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4民初771号 原告:**尤,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65975881B,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西段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城县鲇鱼山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尤与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尤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8.47元,减半收取计3,544.24元,由原告**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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