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4民初177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13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65975881B,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住光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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