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恒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民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马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8KK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西段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6597588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阳市商城县吴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恒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商城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902民初293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4年5月8日到庭参加诉讼。但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980元,减半收取23990元,由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