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11民初540号

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人民路东段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70249C。

法定代表人:张栓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阳,系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97662051X。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忠,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88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25695962G。

法定代表人:于传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徐志超

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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