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25民初3218号
原告:廊坊赤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廊泊路东6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7G368U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东段4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7024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廊坊赤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廊坊赤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赤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缴文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