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5585号
原告:郴州华川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大道湘纬二路(郴州大川筑路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浦东区东外环路东侧(长城大道与S308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郴州华川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华川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华川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92元,减半收取567.46元,由原告郴州华川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