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2民初2939号
原告:自贡路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云龙村7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犀牛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贡路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路翔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