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02民初3535号
原告:**,住兰州市。
被告:甘肃宏润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332289517C。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金昌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润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现**与甘肃宏润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双方同意庭外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为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