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大兴宏光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芳邻一品第**付****。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七斤,男,1963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本院在执行开封大兴宏光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七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内容为:王七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开封大兴宏光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1万元。因被执行人王七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大兴宏光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2.2021年7月7日、10月9日、11月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5301.55元,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B3××**的汽车一辆,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
3.2021年7月15日,前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6日,前往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