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广西)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枫桦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紫金阁**。

法定代表人:彭伍连。

被执行人:广西枫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壮锦大道**八桂绿城-绿城印象-象岭云飞组团****

法定代表人:王波。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枫桦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658095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65809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定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