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广西)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坚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8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36号紫金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4795994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坚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2号1栋独单元18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CX30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坚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8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349588.75元,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49588.75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