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广西)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镇龙山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26民初5762号
原告: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36号紫金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47959949J。
法定代表人:彭伍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镇龙山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589814153C。
法定代表人:梁沛农。
原告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明达公司”)诉被告广西镇龙山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龙山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化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龙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化明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勘察费8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5日,原告(原中化广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可高国际大酒店工程详细勘察任务,工程勘察费按总价88000元包干收费(含税),付款方式为原告提交成果资料送审盖章完成后10天内支付所有的勘察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组织相应技术队组进场施工,截止2015年5月28日,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并将相应勘察成果资料提交被告,但由于被告企业陷入困境,竟然没有将成果资料送审,也没有支付原告的勘察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镇龙山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5日,原告(原中化广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宾阳县黎塘镇高铁站广场前站前路西可高国际大酒店工程详细勘察任务,拟定于2015年4月30日开工,于2015年5月15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工程勘察费按总价88000元包干收费(含税),付款方式为原告提交成果资料送审盖章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的勘察费用等。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提交《可高国际大酒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15年8月27日,经审查机构广西圣图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查,结论为合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镇龙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原告中化明达公司要求被告镇龙山公司支付工程勘察费88000元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己方勘察义务并提交成果资料送审盖章,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中化明达公司起诉要求被告镇龙山公司支付工程勘察费8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镇龙山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费880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镇龙山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青 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丽淇
书 记 员  丁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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