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4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系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云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系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