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326行赔初7号
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紫金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强
原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栾川县石庙镇观星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莎莉,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川,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红亮,该石庙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出庭负责人):宋焱国,该镇副镇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栾川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史永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出庭负责人):吴晓峰,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汤景元,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栾川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0326行初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赔偿是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切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已经被裁定驳回,其要求行政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张为民
审判员 李青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