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栾川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等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326行初26号
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紫金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强
原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栾川县石庙镇观星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莎莉,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川,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红亮,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出庭负责人):宋焱国,该镇副镇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栾川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史永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出庭负责人):吴晓峰,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汤景元,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栾川县自然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莎莉、李金川,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负责人)宋焱国、李延昭,被告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吴晓峰(出庭负责人)、汤景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9日,石庙镇政府与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河南郑建公司统一按照石庙镇政府七姑沟旅游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在关星村筹建文化创意产业开发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为落实项目建设,河南郑建公司在栾川注册成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2月23日,栾川县委、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发(2016)4号文件,将该项目列为2016年重点工程项目。据此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按照文件精神和意向书、协议书内容以及在政府的要求和催促下,大愚公司筹借资金,精心组织,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履行了意向书和协议书内容和义务,满足了栾发(2016)4号文件和石庙镇政府要求。为搞好该项目,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可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和石庙镇政府却将该项目建筑、设施全部拆除。被告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也破坏了当地的投资环境。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拆除大愚文化产业园项目建筑、设施等行为违法。
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所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案涉及的违法建筑分两次拆除,一次拆除时间2019年10月17日至20日,第二次拆除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至15日,截至原告起诉均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二、答辩人接受上级指派,对原告的违建别墅、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系执行上级命令,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2019年栾川县政府根据省市违建别墅的查处文件规定对县内存在的违建别墅进行排查,对我县包含原告的5栋别墅在内的30栋别墅拟定处理方案向洛阳市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后,决定分别拆除。2019年10月11日,栾川县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向答辩人下发《关于尽快整治违建别墅问题的通知》,要求答辩人尽快对涉案2栋别墅拆除,2019年10月12日,答辩人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因原告拒不自行拆除,答辩人遂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日对违建别墅实施强制拆除。另3栋违建别墅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栾国土资执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反土地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别墅,给予61321元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原告已经依法缴纳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但原告并未拆除。2019年12月4日,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向栾川县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对栾川县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石庙镇观星村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县政府批示责成县环保局、答辩人对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答辩人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前自行拆除,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拆除,答辩人遂汇同县自然资源局、环保局对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并进行了土地恢复。综上,执行国家政策,答辩人接受上级指派将依法确定的违建别墅、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程序合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栾川县自然资源局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在栾川县石庙镇观星村的违法建筑五栋别墅进行拆除的具体行为是栾川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责成石庙镇政府进行强制拆除的,答辩人及栾川县环保部门的作为协助单位参与,执法主体并非答辩人,因此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二、原告所诉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效,原告所称2019年12月石庙镇政府违法将该建筑拆除,截止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行政诉讼时效,因此原告所诉超过法定时效,三、石庙镇政府对原告违法别墅依法进行拆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当自行承担违法后果。1、答辩人2017年1月11日作出栾国土资执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反土地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别墅,给予61321元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原告已经依法缴纳罚款,2、关于违建别墅及其他设施拆出问题依据土地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局没有拆除权利。2019年栾川县政府根据省市违建别墅的查处文件规定对县内存在的违建别墅进行排查,对我县包含原告的5栋别墅在内的30栋别墅拟定处理方案向洛阳市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后,决定分别拆除。并向答辩人送达催告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期满后栾川县政府责成石庙镇政府进行拆除。并进行土地(耕地)恢复。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栾川县人民政府向市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领导小组报送的“栾川县违建别墅处置方案”显示,原告的大愚文化产业园项目5宗5栋别墅被排查认定违建别墅范围内。2019年10月11日,栾川县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石庙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尽快整治违建别墅问题的通知”,要求在2019年10月20日前,拆除大愚文化产业园项目2宗2栋,关闭3宗3栋等。2019年10月12日,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9年10月17日前将2宗2栋别墅自行拆除。后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8日至21日将该2栋建筑拆除。
另查明,2017年1月11日,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栾川县石庙镇观星村土地2482平方米建产业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作出栾国土资执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8元罚款,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61321元。2017年5月10日,原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被告栾川国土资源局缴纳了罚款61321元。2019年12月4日被告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向栾川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石庙镇观星村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2019年12月4日,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9年12月9日前将其余3栋违法建筑拆除。后被告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至15日将该3栋建筑物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的拆除行为系被告根据违建别墅清查整治有关政策实施的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政策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通过行政程序化解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占梅
审 判 员  张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水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