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895号
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经营地:寿阳县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纪伟,男,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人。
被告:韦延洪,男,四川省重庆市人。
第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地:寿阳县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延洪、第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崔锐冰
人民陪审员 张美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