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895号

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经营地:寿阳县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纪伟,男,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人。

被告:韦延洪,男,四川省重庆市人。

第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地:寿阳县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延洪、第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崔锐冰

人民陪审员  张美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