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81民初14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章吉营乡菅草沟村房上组。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北票市章吉营乡菅草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章吉营乡菅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651号。
法定代表人:龙国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票市章吉营乡菅草沟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地区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本地区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