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嘎塔乡三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4民初223号
原告:**县嘎塔乡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县嘎塔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4MA6T19YL27。
法定代表人:扎朗。
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1G8X6。
法定代表人:龙国祥。
被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荣县人,现住四川省荣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谭小波,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广元市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李华国,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县嘎塔乡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谭小波、李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被告张某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华国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县嘎塔乡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扎朗,被告张某、谭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4月1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县嘎塔乡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扎朗,被告张某、谭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县嘎塔乡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嘎塔乡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嘎塔乡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14.62元,减半收取计13,857.31元,由原告**县嘎塔乡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恩登曲培
审判员 泽仁拉姆
审判员 白玛赤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泽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