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汇鑫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35AA418
经营者:代天运,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10G8X6
法定代表人:龙国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永年镇新兴村十六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2********。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汇鑫钢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028民初1869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租金1372848.43元,违约金从2014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租金时止(支付时扣除已支付的4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5月25日分别依法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799739.58元已经进行了扣划,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远平和李伟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得到了支持,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21466.53元,案外人张远平102000元,案外人李伟受偿67973.0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3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号进行冻结。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国祥及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4、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汇鑫钢模租赁站的经营者代天运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乔
审 判 员 罗自江
审 判 员 黄玉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一凤
书 记 员 杨奕芃